返回第140章:谈判桌上与谈判桌下  白社桑落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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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字,其本文虽全然符合,设有解释不同之处,以法文为准。

中俄附约共计十6款,其中俄国详细解释了北海道利益转移的范畴和方式,约定时间,成立交接委员会。

中日附约共计2十1款,其第1至5条约定,中国将除北方4岛外全北海道及6奥地区(即下述北海道大区)领土主权交还日本,但永久租借函馆、室兰两港湾,拥有全部海域的通行权利。

其第6条约定,日本政府允诺,凡北海道大区内并其沿海1带土地及各岛屿,无论何项名目,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,若要租借,需提前与中国协商。

其第7至十3条约定,中国享有在北海道大区开矿、筑路、从事工商业之特权,凡日本政府允以他国诸般特权,亦需提前与中国协商,日本9州、4国及北海道等地,如引进外资,需首先与中方协议。

其第十4至十7条约定,如日本政府在北海道大区聘用政治、财政、军事各顾问教习,必须先与中国政府商议。如组建军队,日本需向中国采办1定数量之军械(譬如在日本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),或在日本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中国技师,并采买中国材料。

第十8至2十1条则规定日本同意中国的移民请求,准许中国及朝鲜、安南、琉球等中联邦国民移居北海道,中国享有当地永久治权。且,向来中日两国屡起警察案件,以致酿成轇轕之事不少,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,作为中日合办,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,须聘用多数中国人,以资1面筹划改良日本警察机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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