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证据不足的将不允立案。
接着就是分权地方行政长官的职权,将知府,知县的刑侦职权剥离,让其重点关注民政民生。
考察其治理地方的能力,若地方税赋经济迟泄不前,将予以警告处分,规定任期为四年一任,每年考察一次,若连续处分两次,将削籍去职处理。
而地方的刑侦职务,朱翊釴按照后世的公检法,将设置按察所,将原本的按察分司并入,将地方衙役并入按察所内管辖。
按察所将成为大明的公,归刑部直接领导,都察院为大明的检察兼纪委,将在各地设都察所,接受官员和百姓的检举。
大理寺将成为大明的法,朱翊釴未来会将大理寺提格为大理院,将大理寺卿从正三品改为正一品。
在县府省设立三级大理寺,品级与各地主官同,归大理院直接领导,大理院作为最高法院,有权重审任何的县府省三级大理寺宣判的案件。
并且着重强调涉死刑案件,必须先上报至府级大理寺,由府级大理寺监督之下审判。
在朱翊釴的计划中,按察所负责缉捕刑侦立案,归地方长官管辖,刑部也可直接指挥。
案件发生之后,按察所负责缉捕罪犯,刑侦证据,再提起诉讼,分别将证据提交给地方的都察所和大理寺。
都察所审核证据之后,确认无误后,联名提起诉讼,大理寺接受诉讼,确定开审日期,宣判之后归档上交都察院。
在此期间,允许罪犯及其家人聘请讼师为其辩护,讼师无权自行查找证据,只可在按察所提供的证据内寻找漏洞,为罪犯辩护。
大理寺丞只可按大明律及大诰内规定法条为审判原则,具体轻重可按所犯之罪斟酌判罚,至审判结束,若罪犯及其家属不服,可要求提级至更高一级大理寺审判。
若更高一级大理寺审判结果依旧,则需加重予以处罚,十恶不赦之罪不予提级,且不得减轻处罚!
整个审判过程,都察所必须全程在场,监督按察所及大理寺有无违规违法行为,若有,都察所可叫停审判,更换审判人员。
朱翊釴计划的这个公检法系统,将会在同内阁商议之后,优先于北直隶推行。